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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听评课的通知
日期:2015-09-18 17:00:01 来源: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教学中心地位,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提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课堂教学质量、秩序迎接省教育厅巡视诊断,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四批陕西高校巡视诊断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中对听评课工作的要求,现将本学期听(评)课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评)课时间:

第四周至第十周。

二、听评课形式:

课堂教学听课、实验实训课看课和教学条件检查。

三、听(评)课人员:

校领导,校院教学督导,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部分党政部门处级干部,教务处、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科级以上干部。

四、听(评)课重点:

1.学校党委书记、分管纪委、工会、组织的校领导,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审计处)、各党总支侧重检查评价教风学风情况。

2.校长、分管教学、质量监控、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校、院教学督导,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督教办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研(实验)室主任侧重检查评价课堂教学情况。

3.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侧重检查学生学习情况。

4.分管国资、后勤的校领导,计财处、国资处、后勤处侧重检查教学条件保障情况。

五、听(评)课要求:

听(评)课活动是学校、职能部门、学院了解教学、服务教学、提升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作为学校对各部门巡视诊断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1.听课人员按照在听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其他形式反馈给教师。听课中教师、学生反映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2.听课人员听课工作量为:校领导不少于8学时;各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教研(实验)室主任不少于10学时;各部门负责人不少于6学时()

3.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事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以免影响正常教学。需集体听课的,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协调组织。

4.听课人员必须尊重教师,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且向任课教师示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期间须将手机关闭。

5.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听(评)课记录本。校领导、各部门处级干部听(评)课记录本学期放假前一周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校级教学督导听(评)课记录本交督教办;各学院听课人员、院级督导听(评)课记录由各学院汇总保存。

请各部门、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确保实效,并安排专人于921日(周一)到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领取听(评)课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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