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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听评课的通知
日期:2016-03-04 13:44:57 来源: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

各学院、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教学中心地位,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提升,结合去年在我校开展的陕西省高校巡视诊断和省高校转型试点两次专项评估的专家意见,以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加强我校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为目标,进一步落实《西安文理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中对听评课工作的要求,现将本学期听(评)课工作安排如下:

一、听(评)课时间:

第三周至第十六周。

二、听评课形式:

课堂教学听课、实验实训课看课、教风学风督查以及教学条件检查。

三、听(评)课人员:

校领导,校院教学督导,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主任,部分党政部门处级干部,教务处、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科级以上干部。

四、听(评)课重点:

1.学校党委书记、分管纪委、工会、组织的校领导,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审计处)、各党总支侧重检查评价教风学风情况。

2.校长、分管教学、质量监控、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校、院教学督导,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督教办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研(实验)室主任侧重检查评价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情况。

3.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侧重检查学生学习情况。

4.分管国资、后勤的校领导,计财处、国资处、后勤处侧重检查教学条件保障情况。

五、听(评)课要求:

1.听课人员按照在听课后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其他形式反馈给教师。听课中教师、学生反映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2.听课人员听课工作量为:校领导不少于6学时;各学院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教研(实验)室主任不少于10学时;各部门负责人不少于6学时()

3.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事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以免影响正常教学。需集体听课的,由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协调组织。

4.听课人员必须尊重教师,应在上课前进入教室,且向任课教师示意;每次至少听完一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期间须将手机关闭。

5.听课人员听课结束后,应认真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听(评)课记录本,并将本人听课情况及意见填写在综合评价意见栏中。校领导、各部门处级干部听(评)课记录本学期第十七周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汇总存档;校级教学督导听(评)课记录本交督教办汇总存档;各学院听课人员、院级督导听(评)课记录由各学院汇总保存。

请各部门、各学院于37日(周一)在评估与质量监控办公室(明德楼D1113)领取本学期听(评)课记录本,并交上学期处级干部听(评)课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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