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各学院: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的通知》(陕教高办〔2016〕260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做好西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安排,为做好我校师范类引导性评估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
发挥教育评估的诊断、导向和改进作用,为加强师范类专业管理提供依据和政策建议;引导受评高校准确把握师范专业发展趋势,推进内涵发展,突出专业特色;引导受评专业树立标准意识,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自我评价、自我完善,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评估对象
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思想政治教育、美术学、音乐学、体育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专科)15个本专科专业。
三、工作机构
组 长:韩 权
副组长:郝延军 徐东升
成 员: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机械与
材料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师范学院、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务处、人事处、团委、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
四、评估安排
(一)专业自评(2017年9月18日—10月8日)
1.学校于9月20日前向陕西师范大学提交《陕西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联系人信息表》和《陕西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申请受评专业信息登记表》。
2.各学院严格参照《陕西省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指标体系》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基础数据填报指南》,立即开展对本学院师范类专业自评工作。要求9月27日前完成38张基础数据表的填报、分析和相关支撑材料建设,数据表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分工见附件),于9月3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数据表交至评估办。10月8日前完成专业自评报告的撰写(撰写格式和要求见陕西师范大学通知附件4)。
(二)学校自评(2017年10月8日-10月20日)
学校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各专业基础数据,在学院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总报告,并将学校报告、各专业基础数据、各专业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评估材料交至陕西师范大学师范类专业引导性评估工作办公室。
(三)专家评估(2017年10月20日-11月30日)
评估专家根据材料审阅初评情况拟定进校考察计划。专家进校考察事宜另行安排。
联系人:李蕾 88272919
邮 箱:65634931@qq.com